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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06-03 11:16:29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穗体行复〔2020〕2号

  申请人:萧XX。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罗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穗云文广旅体政务公开依申复〔2020〕X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穗云文广旅体政务公开依申复(2020)X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广州市政府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贵局对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就作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时(XXXX年X月X日)该公司向贵局提供的申请材料(含临时场地使用证明等全部申请材料)”。同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以穗云文广旅体政务公开依申复(2020)X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政府信息公开案例三、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司法观点认为“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严格内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按照以上推定,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向被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即使不是该公司申请,其他单位的申请,所提供的材料是差别不大的,所以申请材料不属于商业秘密,而且,对于申请材料更不属于使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不属于具有实用性并可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再者,如果被申请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作技术处理后,对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2020年3月1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萧XX通过“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流水编号:YSQXXXX),申请内容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全部申请资料(含临时场地使用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萧XX所申请公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全部申请资料(含临时场地使用证明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我局书面征求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的意见,其不同意公开。因此我局决定对“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全部申请资料(含临时场地使用证明等)”不予公开并作出相应答复。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此信息公开答复予以维持。

  同时,被申请人提供了征求第三方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意见的函及第三方的回函,作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本局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广州市政府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贵局对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就作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时(XXXX年X月X日)该公司向贵局提供的申请材料(含临时场地使用证明等全部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流水编号:YSQXXXX)后,于3月27日书面征求该政府信息涉及的第三方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的意见,该公司回复被申请人意见为:我司向被申请人递交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涉及我司许多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我司不同意公开本司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因此,被申请人于3月30日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穗云文广旅体政务公开依申复(2020)X号),并于2020年4月1日邮寄给申请人萧XX,申请人于4月2日收到该答复。

  本局认为:申请人申请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含临时场地使用证明)涉及被许可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该公司不同意公开本司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理由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因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穗云文广旅体政务公开依申复(2020)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穗云文广旅体政务公开依申复(2020)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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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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